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为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文山市环境保护局暂定人员数23人,核销原事业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即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文秘、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督查、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环保干部队伍的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党建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七彩云南文山保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组织能力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报预决算;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参与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政府规章;审核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核、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

    拟定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全市重大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地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及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在本市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污染防治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光、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和项目;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指导重点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标准,组织拟定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负责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