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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2日  作者:  点击数:49次   资料来源:市农科局

为有效防治重点流域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文山州农业局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文农联〔20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八)《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

(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四)《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十五)《文山州农业局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联〔2017〕7号)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大牲畜、羊、家禽、兔等主要畜禽品种,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评定。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本划定方案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确定(大牲畜规模参照牛的规模确定),具体是:

1.畜禽规模养殖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是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未经过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区域。

(六)畜禽养殖适养区

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四、划定原则及划定类型

(一)划定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出台的环保法律规定,保护好现有植被,修复好已破坏环境,坚决杜绝新办养殖场污染环境。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规划中要注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在划定中参与,在参与中受益,并把养殖所产生的废水粪便处理好重回土地,改善土壤,提高生产环境质量。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依法依规布局,合理划定保护与养殖区,最大限度统筹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形成良性互补,健康持续。

4.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配置资源,力求养殖资源与养殖规模相平衡。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尊重历史,重在现时,把握未来,划定中不与各种规划冲突,远离文物保护区。

6.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利用好农业经济发展规律,让环境安全承载经济发展,让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安全。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在审批备案养殖场中,必须顾及动物卫生防疫条件,严格执行防疫法律法规。

8.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重点突出水资源、自然保护区、城镇周边、公路主干道、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点),屠宰场等,并载明界线,方便操作。

9.其他相关规定原则。除上述之外的有关文件文书规定的要求。

(二)划定类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发展等实际,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个类型。

五、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云南省主体功能区划》(云政发﹝2014)1号)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如:幕底河水库、布都河水库、小河尾水库其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内。

(2)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河流,如盘龙河、那么果河等干流及其顺甸河、德厚河、布都河等支流河堤两岸500米范围内。

(3)农村集中(独立)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

(4)已建成但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新增的水源保护区,如德厚水库、摆依寨水库、新马房水库、深沟水库等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文山市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名单

水库名称

规模

所在地

一、已建水库

1、暮底河水库

中型

卧龙街道

2、小河尾水库

小(一)型

坝心乡

3、布都河水库

小(一)型

古木镇

4、头塘水库

小(一)型

卧龙街道

5、芹菜塘水库

小(一)型

追栗街镇

6、洪峰坝水库

小(一)型

德厚镇

7、老回龙水库

小(一)型

薄竹镇

8、幕科格水库

小(一)型

秉烈乡

9、山后水库

小(一)型

红甸乡

10、以腻资水库

小(一)型

薄竹镇

二、在建水库

1、德厚水库

大(二)型

马塘镇

2、摆依寨水库

中型

薄竹镇

3、深沟水库

小(一)型

德厚镇

4、新马房水库

小(一)型

小街镇

5、盘龙山水库

小(一)型

喜古乡、马塘镇

三、拟建水库

1、锁龙桥水库

中型

平坝镇

2、依格白水库

中型

薄竹镇

3、幕菲水库

中型

马塘镇

4、湾子寨水库

小(一)型

新街乡

5、三板桥水库

小(一)型

秉烈乡

6、水结水库

小(一)型

德厚镇

7、大箐水库

小(一)型

开化街道

8、白牛厂水库

小(一)型

德厚镇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目前,我市已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有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小街镇、薄竹镇、坝心乡境内的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文山市没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暂不作划定。已申报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有老君山风景名胜区。(该风景名胜区与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一致)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与产业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1)城市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包括文山市城区规划范围(含开化、新平、卧龙3个街道规划区)。

(2)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包括东山乡、追栗街镇、古木镇、柳井乡、平坝镇、新街乡、小街镇、马塘镇、薄竹镇、喜古乡、坝心乡、秉烈乡、红甸乡、德厚镇共14个集镇规划区。

(3)学校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包括开化街道的中心小学、响水教学点、铜厂小学;卧龙街道的中心小学、姑娘寨小学、独石头小学、者五舍小学;新平街道的中心小学、大沟绞小学、大石洞小学、马厂小学、高末小学、迷洒小学、小沟绞小学、实验小学南校区、市第八小学、市南鹰学校、市思源实验学校、市第三中学、市特殊教育学校、州体育学校;东山乡的中心学校;追栗街镇的追栗街镇中学、追栗街小学、松树坪小学、科麻栗小学、大兴寨小学、硝厂小学;古木镇的洒卡小学、阿富小学、阴洞小学、阿车小学、倮可母小学、文光小学、莲花塘小学、纸厂中润希望小学、红石洞小学、古木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柳井乡的柳井乡一贯制学校、坡头小学、新发寨小学、界牌小学、斗咀小学;平坝镇的平坝镇中学、平坝小学、得白小学、所得克小学、石洞门小学、底泥小学、土锅寨小学、小坝子小学、者安小学、黄草坝小学;新街乡的新街乡中学、新街小学、垭口寨小学、舍迷小学;小街镇的小街中学、小街小学、者底小学、老君山小学、朵白库小学、腰店小学;马塘镇的马塘镇中学、马塘镇小学、干塘子小学、白革龙小学、新开田小学、法克小学、黄龙坝小学、汤坝小学、花庄小学、黑末小学、荣华小学、卡莫小学、热水小学;薄竹镇的乐诗冲中心学校、期路古小学、老屋基小学、母鸡冲小学、五色冲小学、夹马石小学、牛克小学、老回龙中学、老回龙小学、白租革小学、落水洞小学、龙树脚小学、新回龙小学、以腻资小学、摆依寨小学;喜古乡的喜古中学、喜古小学、小寨小学、五家寨小学、车期小学、戈革小学;坝心乡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秉烈乡的秉烈中心学校、秉烈小学、迷勒湾小学、小平坝小学、上卡作小学、倮家邑小学、迷你姐小学、务路小学、舍舍小学、老安寨小学;红甸乡的红甸中学、红甸小学、茂克小学、平坝寨小学;德厚镇的德厚镇中学、德厚小学、明德小学、感古小学、大龙小学、以奈黑小学、菲古小学、以诺小学、小塘子小学、城子山小学。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工业园、产业园等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马塘工业园区、三七产业园区。

(2)公路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包括文山市境内平文高速、蒙文砚高速、文马高速、文麻高速以及大环城、文马、文麻、文平、文砚二级公路。

(3)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高速公路出入口、飞机场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污染物处理应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该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飞机场周边禁养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公路主干道两侧,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等只划定禁养区,不再划定限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适养区是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应达标排放。要尽量选择“五荒”地(荒山、荒地、荒坡、荒丘、荒滩),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压实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监管,排查、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数量、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在上级要求的时限内组织关闭或搬迁各自辖区内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并把开展情况定期报市环保局、农科局备案。

2.市环保局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工作,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养殖场进行及时查处。

3.市农科局职责。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负责适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的建设指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4.市水务局职责。负责对水域环境的监管,严格水域禁养区、限养区内项目审批,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拆除。

5.市国土局职责。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严格项目审批,搞好土地执法,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6.市林业局职责。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审核,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拆除。

7.市发改局。负责对备案项目建设选址的把关审批,严禁禁养区、限养区内布置项目进入,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补助标准。

8.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

9.市规划局职责。负责项目建设对接,严防规划冲突。

10.市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养殖场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二)深入宣传发动

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联合执法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规划、国土、水务、环保、农科等部门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禁养区域内的养殖户不得享受国家补贴等政策。

(四)推进污染治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确保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八、具体要求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已建成的养殖场涉及拆除、搬迁的,补偿参照市发改局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一)禁养区要求

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不得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由养殖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擅自新建、扩建的养殖场一律按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不得享受任何补偿。

(二)限养区要求

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粪污排放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建立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拒不进行治理或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养殖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且不得给予任何补偿。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可申报粪污设施改造项目,如达到省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的,可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但只能进行改造不得扩建。

(三)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范围内规划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取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经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在适养区内,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市发改、环保、农科、国土资源、规划、水务、林业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根据市情实际,林下养殖属种、养结合的畜禽生态养殖模式,不适用本划定方案。

(二)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需调整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市环保局、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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